91.06.05 90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91.07.02董事會第13屆第15次會議通過
91.11.29教育部(91)高(二)字第91181118號函核定
97.06.04董事會第15屆第11次會議修正通過
98.06.15董事會第16屆第4次會議修正通過
102.04.16董事會第17屆第2次會議修正通過
111.04.09董事會第19屆第3次會議修正通過
111.06.15董事會第19屆第5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九條、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校長候選人年齡以不超過六十五歲為原則。

第三條 本校校長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董事會應於適當時間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辦理校長遴選事宜:
一、於任期屆滿前六個月,表示無意連任或經董事會決議不再續聘。
二、於任期内辭職或因故出缺或經董事會考核不適任決議解聘。
三、因有關法令規定不能再續任。

第四條 遴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由董事會聘請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遴選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一、董事代表二人:由董事會自本校董事中推選之。
二、校內學術代表四人:由各學院以無記名單記法推選一名現職之專任教授或副教授,如各院推選結果,男女比例有少於本款總數1/3時,次高票之人選亦一併報董事會,由董事會圈選之。
三、校友代表二人:校友總會推選四人,報請董事會圈選二人。
四、行政職員代表一人:學校組織編制內之正式專任職,專任三年以上之職員以無記名單記法推選三人且一人為異性,陳報董事會圈選一人。
五、校外公正人士二人:由董事每人至多推薦一人,送董事會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
遴選委員會置秘書二人,由本會現任秘書兼任之。
遴選委員中,男女性別應各占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五條 遴選委員會委員組成後,於二週內召開第一次會議,依本辦法之規定,進行下任校長遴選工作。

第六條 遴選委員會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徵求校長推薦人選:遴選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後於二週內公開徵求校長候選人,受理推薦,受理期間以一個月為原則。
二、遴選委員會對校長候選人進行書面資格審查,並進行校長候選人治校理念報告及接受遴選委員詢答。
三、遴選委員會於第一次會議後三個月內推薦校長人選二人至三人,報董事會圈選之。

第七條 校長候選人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由本校董事推薦。
二、由本校專任教授、副教授十人以上連署推薦。
三、由有意願之人自行申請。
推薦人不得重複推薦。
推薦校長人選應先經被推薦人同意,推薦人或自行申請人並應提供被推薦人或自行申請人之基本資料(學經歷、著作、各項學術獎勵、優良事蹟、推薦理由及被推薦人之教育理念及抱負等)。

第八條 本校校長候選人除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規定校長之任用資格外,並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尊重學術自由與學術爭議之正當程序,體認私立學校辦學之艱辛,秉持「質樸堅毅」之校訓,培育人才,提昇教學與研究水準,加強國內外學術交流,並可凝聚校友愛校愛國之向心力。
二、著有學術成就與聲望、高尚之品德情操、卓越之行政領導能力及前瞻性之教育理念。

第九條 遴選委員會委員如接受推薦為校長候選人時,即自動喪失委員資格,委員如與校長候選人有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屬關係或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時,經遴選委員會認定後即喪失遴選委員資格,其遺缺依前條規定補聘之。

第十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但因故無法親自到場時,得以視訊方式為之。開會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以出席委員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同意推薦之決議,並依無記名單記法投票方式自候選人中遴選得票最高前二人至三人依姓氏筆劃順序排列,陳報董事會圈選一人為校長,再報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第十一條 遴選委員會對候選人之人事等有關資料及遴選過程、實際得票數應予保密,不得對外公開。遴選委員如有違反保密義務時,董事會得解聘之。

第十二條 遴選委員會不能於規定之期限內推薦校長候選人,或董事會對所提報校長人選無法同意時,得請遴選委員會重新辦理遴選,或解散遴選委員會,並依第三條之規定另組遴選委員會,再進行遴選程序。

第十三條 遴選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遴選委員會所需事務經費由學校支應。

第十四條 遴選委員會於新任校長就任時自動解散之。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